根据《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202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门诊共济保障适用于兰州市职工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保障。
起付标准: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标准为200元。
规范门诊医疗费用结算方式:
(一)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应个人负担的部分,由个人直接与医疗机构结算;应医保基金负担的部分,由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结算。
(二)在开通异地就医门诊直接结算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参保人员个人支付的医药费,由参保人员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即时结算;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药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算。
(三)在非直接联网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由参保人员全额垫付后,在规定时限内向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规定申请报销。
>>《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