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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时间:2024-07-07 20:11:38
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流程)

中山医保异地就医零星医疗费用报销

办理条件

参保人住院或门诊就医,符合下列条件可纳入零星医疗费用报销范围:

● 因紧急救治和抢救需要在异地的非联网定点医疗机构或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

基本资料

● 《中山市医疗保险参保人医疗费用报销申请表》(收取原件,可在办事现场领取填写或在文末附件下载)

● 医疗收费收据(需医院盖章,收取原件)

● 费用明细汇总清单(需医院盖章,收取原件)

● 住院病历资料(需医院盖章,验原件收复印件)

● 参保人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以及本人的存折或借记卡(验原件收复印件)

异地就读学生住院的,提供有效的学生证(验原件收复印件)。

注意事项

● 参保人同一次就医不得享受两个以上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应当凭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申请零星报销,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对已报销的凭证不予再次审核报销。

● 参保人异地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零星报销参照国家和省药品目录及支付标准、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价格及支付标准执行。

● 参保人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中含政府等减免项目的(非当地医保等报销),该次就医的医疗费用按减免后剩余费用部分占费用总额的比例进行核付。

● 参保人提供的医疗费用明细清单中,具体收费项目缺少单价、不能提供项目明细或未能提供符合限定支付范围的费用项目所规定的相关证据,其相关费用由参保人个人自费。

● 工伤期间合并治疗疾病或外伤合并治疗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能区分基金支付范围的收费项目,其费用的50%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 所提供的收费收据需有财政监制章或税务监制章。如无则不予受理。

● 业务办结后可在各镇街医保经办机构或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前台打印《零星报销结算单》。

办理时限

● 资料齐全的,受理后30个工作日办结(需外地协查的,延期30天)

● 参保人应在住院或门诊就医后,可自门诊就医日或出院日起1年内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办理零星报销手续,超过1年不予受理,因不可抗力或存在法律纠纷等特殊情况的除外。

办理地址

市行政服务中心医保服务区或各镇街医疗保障职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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